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法定代理人 潘秋宜 被上訴人浚寶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聲明上訴狀 陳明 對於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依此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5,33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