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澈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澈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澈隼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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