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家維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繳裁判費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應補繳7,32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