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501號聲請人金百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千恬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冠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謝侑惠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一件。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7年5月11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發票日期有塗改未簽章,應以塗改前日期為準,發票日為107年5月31日,到期日107年5月10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利息應自發票日107年5月31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