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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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被告 陳永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崑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俊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