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廣欣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彩素 相對人即債務人 傅添麟 即全家工程行即麒麟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及(一)其中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其中新臺幣肆拾參萬伍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陳報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