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蔡秋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前聲請先行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58,901元(計算式:250-2地號土地面積2,795平方公尺×108年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41/44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8,224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2,000元,尚欠新台幣36,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