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52號聲請人 劉啓榮 相對人 陳信成
劉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聲請人 劉啟榮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啓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更正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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