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平滿
洪玲珠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平滿、洪玲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辯護人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力群
法官徐晶純法官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