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聲請人 潘思茜 即 潘郁淳 代理人 李容嘉 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附表: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040元【計算式:4×51×10-1,000=1,04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聲請人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或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說明。
三、請聲請人提出本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即自民國111年1月27日回溯2年內),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即111年1月27日回溯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七、請聲請人說明其尚未屆至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現無工作緣由?另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目前支出大於收入且現無收入,請說明其生活支出如何負擔?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9年1月27日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如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
九、請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