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 黃卉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明清 等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