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文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8,954,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2,4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快
法官王碩禧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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