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109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陳涂新 妹
張雲寶 被告 孔霖萬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江宜穎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