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林錦梅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被告 林煥塘 被告 林義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850元,應繳納裁判費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
書記官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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