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 侯思妤 被告 陳佳其 選任辯護人 馬惠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致死之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169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侯思妤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佳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認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又被害人 江奕德 因已死亡,而不能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侯思妤為被害人江奕德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屬同條第2項得為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刑法第276條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交訴字第169號審理中。茲查被害人江奕德已死亡,聲請人侯思妤為其直系血親,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林慧欣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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