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0五七號
原告慶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 鄭斌濟 律師被告申○○
甲○○○午○○戊○○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蕭世光 律師 張簡勵如 律師被告辛○○○
未○○庚○○丑○○乙○○○壬○○○卯○○丁○○丙○○○巳○寅○○癸○○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子○○被告辰○○訴訟代理人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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