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148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06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㈠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㈡同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由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998號裁定就㈠減刑後與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於96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同年間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7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㈢㈣二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經接續執行,於97年7月8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8年10月起,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將上開物品丟棄或以如附表所示之價格,售予不知情之 羅美錦 所經營之資源回收廠。嗣因甲○○另涉毒品案件遭警調查時,於具有偵查職權機關知悉有上開竊盜犯行或犯罪行為人前,主動供出上開4次竊盜犯行而自首,進而接受本件裁判,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丙○○、丁○○於警詢時之指述。
㈢證人羅美錦於警詢及證人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
㈣回收場紀錄單據3張及指認現場照片16張。
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2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事實,雖被害人乙○○於警詢時指稱,伊記得有用鎖鍊將輪胎跟車體鎖起來(見偵卷第19頁)。然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否認其有用工具剪斷車鎖,且該腳踏車並沒有鎖起來(見偵卷第8頁、本院99年11月2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因此被害人乙○○之腳踏車被竊取之事實,雖可以認定,惟竊取之方法諸多,非必出於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足供兇器使用之工具為限,而被害人乙○○亦未目睹被告破壞車鎖所使用之工具,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竊取該腳踏車,係使用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物,本罪疑利於被告之原則,應認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之加重要件事實不能證明,惟此僅屬加重要件減縮,與被告成立之罪責無涉,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
刑事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所竊物品│犯罪手法│贓物處理方式│所犯法條│主文│├──┼──────┼───────┼──────┼───────┼──────┼────┼──────────┤│1│98年9、10月│桃園縣龍潭鄉竹│乙○○所有之│夜間侵入前開住│於竊取3、4天│刑法│甲○○於夜間侵入住宅│││間某日22時許│龍路67巷5、7號│腳踏車1部│宅,見該腳踏車│後棄置在龍潭│第321條│竊盜,累犯,處有期徒││││樓下樓梯間││未上鎖,而○○○鄉○○路○○號│第1項│刑柒月。││││││竊取││第1款│││││││││││├──┼──────┼───────┼──────┼───────┼──────┼────┼──────────┤│2│98年12月18日│桃園縣龍潭鄉高│羅馬磁磚公司│騎乘車牌號碼│98年12月19日│刑法│甲○○踰越牆垣竊盜,│││凌晨2時許│揚北路176號羅│之鋼鐵材31公│HSL-945號重型│以每公斤8元│第321條│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馬磁磚工業股份│斤│機車至現場後翻│共計250元賣│第1項│。││││限公司廠區││牆進入竊取│ 予羅美錦 │第2款││├──┼──────┼───────┼──────┼───────┼──────┼────┼──────────┤│3│98年12月19日│桃園縣龍潭鄉高│羅馬磁磚公司│騎乘車牌號碼│98年12月20日│刑法│甲○○踰越牆垣竊盜,│││凌晨2時許│揚北路176號羅│之鋼鐵材40公│HSL-945號重型│以每公斤8元│第321條│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馬磁磚工業股份│斤│機車至現場後翻│共計340元賣│第1項│。││││限公司廠區││牆進入竊取│予羅美錦│第2款││├──┼──────┼───────┼──────┼───────┼──────┼────┼──────────┤│4│98年12月20日│桃園縣龍潭鄉八│金鐵公司之冷│騎乘車牌號碼│98年12月21日│刑法│甲○○踰越牆垣竊盜,│││14時許│德村八張犁55之│氣壓縮機(含│HSL-945號重型│以每公斤23元│第321條│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11號金鐵股份有│馬達)2具共│機車至現場後翻│共計920元賣│第1項│。││││限公司廠房內│重40公斤│牆進入竊取│予羅美錦│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