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72號上訴人 游吉利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A000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視同上訴人 游坤生 被上訴人 方惠蘭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因本件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準備程序。
三、上訴人應補呈下列事項:㈠上訴人具狀表示已取得視同上訴人之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
市○○○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為屏東縣○○市○○街00巷0號建物(系爭房地)之持分,並聲明承受視同上訴人訴訟,上訴人應釋明究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或同法第175條規定辦理。
㈡系爭房屋現由何人使用居住。
四、被上訴人應補呈下列事項:㈠對系爭房地112年鑑定報告書之意見㈡目前之分割方案。
五、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