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訴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朱文財
林益輝 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及同年五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及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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