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8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羅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213元,及其中29,419元部分,自民國97年3月1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