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肇惠 被上訴人即原告 藍泳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依本院判命其應給付原告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