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酌定地上權期間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 簡惠寶
簡漢陽 簡漢順 簡宏傑 簡玉糸 簡玉飛 簡淑君 簡漢同 簡漢鐘 簡漢忠 簡春二李素玉 簡月嬌 林芳男 林阿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周阿嬌
曾煥文 胡鎧麟 被上訴人 張正雄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地上權期間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6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仁昭
法官吳孟竹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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