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江泰豐 債務人 詹子璋
李秀琴
一、債務人詹子璋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秀琴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新臺幣參佰參拾貳萬零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肆仟捌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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