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正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正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並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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