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50號聲請人 陳貴美
陳貴英陳富美 相對人 李秀玲
陳凱勛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侵害其等繼承權,業經鈞院以一百年度家訴字第三六五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雖接獲鈞院繳納裁判費通知,惟聲請人三人均係弱勢女子,年老、單親、全賴自力謀生、單靠政府養老金,勉強維持日常所需,而本件回復繼承權之訴訟費用,所費不貲。聲請人三人復無績功彊勁之親屬,並無親友可供作保,故聲請人實無資力支出該費用,而本件民事訴訟,聲請人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聲請訴訟救助,然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業據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五二號著有判例。再者,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請求救助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若非取給於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方能謂之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六四號、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八二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固提出戶籍謄本、臺中市西區公平里證明書、臺中市太平區坪林里證明書、志願服務紀錄冊、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扣除額資料參考清單等件為證。惟前揭資料顯示聲請人 黃陳富美 及其配偶 黃朝洪 九十九年及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均有一定資力;聲請人陳貴英及其配偶 陳榮祥 九十八年、九十九年亦均有一定給付總額。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國國稅局移文單、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在卷可稽。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記載聲請人陳貴美九十九年給付總額十六萬零六百五十四元、九十八年給付總額二十六萬三千二百三十二元、九十七年給付總額二十八萬七千九百六十七元。聲請人陳貴英九十九年給付總額二萬四千二百四十一元、九十八年給付總額七萬二千七百九十七元、九十七年給付總額三萬九千六百二十三元。聲請人黃陳富美九十九年給付總額一萬二千八百二十元、九十八年、九十七年則無資料。前揭事證可知,聲請人三人均具有一定之資力。
(二)聲請人陳貴美到庭陳述:「我現在沒有工作,我有一個女兒,但她已經結婚了。我已經離婚了。是靠女兒的私房錢定存利息在生活,我目前住在我自己的房子,在漢口路是一棟三層樓的透天房子,大約是六十餘坪的房子。房子是我自己在使用,沒有租給別人。我名下定存是我女兒給我的,我去辦理定存。我有一萬元以內的利息在生活。定存本金是我的名字,但是錢是我女兒的。(有無向政府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我沒有聲請,因為我也沒有資格可以聲請,我平常是在做志工,而且我的名下有存款」、「(有無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我沒有去聲請。因為我有問,但是他們回答我,有房子沒有辦法聲請」等語。是依其自述,其名下有不動產,且有一定存款及利息供其生活。再者,依聲請人陳貴美提出之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所載,陳貴美名下有七筆存款利息所得、七筆股利所得及一筆執行業務所得,顯示聲請人陳貴美應有相當之存款及資力。是聲請人陳貴美顯有一定之資力,應可認定。
(三)聲請人陳貴英到庭陳述:「我現在沒有工作,我先生也沒有工作,他已經從豐原汽車客運退休了,也有靠我先生的退休金在生活,他退休俸是一次領完,印象中壹佰多萬元而已,退休五、六年了。我有三個小孩,三個小孩都是女生,二個已經結婚了,一個還沒有結婚。我有一棟房子,我先生另外有一棟不同的房子。我與我先生共有二棟房子,我的房子是在精誠路公寓的一樓,大約二十五、六坪,市價多少,我不清楚,我先生的房子是在大墩七街,也是公寓的一樓,坪數大約是二十五、六坪。我現在住在我名下精誠路的房子,大墩路那間房子租給別人。一個月壹萬多元租金」等語。是依其自述,其名下有不動產,其配偶亦有不動產可供出租,並有三名子女。復參酌前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及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記載,聲請人陳貴英除其配偶 劉榮祥 有數筆利息、股利所得外,聲請人陳貴英本人亦有相當之利息所得及股利所得,並有台中市政府薪資所得。是聲請人陳貴英應具一定之資力,亦可認定。
(四)聲請人黃陳富美到庭陳述:「我現在沒有工作,我先生是國中老師退休,他已退休二十幾年了。他是領月退,多少我不清楚,我有三個小孩,二個男生、一個女生,女兒已經結婚,一個在大學當職員,一個沒有工作。我先生有一棟房子在太平,是透天的二層樓房子,我現在生活都是靠我先生的退休金生活,小孩賺的錢都是他們自己用,沒有拿回家給我,我自己沒有其他不動產,我以前都是在家裡帶小孩,沒有工作」等語,依其自述,其名下固無不動產,然其配偶係老師退休,並領有月退俸,另亦有三名已子女,其中一名在大學任職,聲請人黃陳富美亦無需向子女索錢,顯然經濟無虞。復參酌前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記載及九十八年度、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聲請人黃陳富美及配偶,一年利息所得高達二十萬餘元,則其具一定之資力,已為灼然。
四、基上等情,堪認聲請人三人均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所定「無資力」所指之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要件。申言之,依聲請人三人所提之上開證據,並無從釋明其等若非取給自己或家族所必需之生活費不能支出訴訟費用,且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揆諸首開說明,自難謂聲請人符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聲請訴訟之要件。準此,本件聲請核為無理由,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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