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28號聲請人永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閔惠玲 代理人 陳雅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涵文┌─────────────────────────────────────────────────────┐│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湘鄉食品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永昇聯合會計師事務所│93,600元│LD0000000│103年12月29日││││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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