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72號聲請人逸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國興 代理人 莊雅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欣怡┌─────────────────────────────────────────────────────┐│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連晟工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逸芳企業有限公司│10,500元│JD0000000│104年6月15日││││份有限公司大稻埕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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