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信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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