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22號聲請人 林郭文艷 代理人 黃美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6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26-7│1│10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27-5│1│10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28-3│1│10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29-1│1│1000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30-9│1│10000│├──┼────────┼───────┼──┼───┤│006│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31-7│1│10000│├──┼────────┼───────┼──┼───┤│007│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32-5│1│10000│├──┼────────┼───────┼──┼───┤│008│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33-3│1│10000│├──┼────────┼───────┼──┼───┤│009│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34-1│1│10000│├──┼────────┼───────┼──┼───┤│010│大同股份有限公司│88-NE-53235-8│1│1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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