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541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