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456號債權人 林阿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戴進宝 (死亡)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戴進寶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被繼承人戴進寶之繼承系統表。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五、請提出台端受讓系爭票據之證明(附件本票為記名本票)。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