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6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61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8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浩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1988、17618、23114、36304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164、3630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
一、曾浩偉犯如附表五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35所示之刑。
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萬2,7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曾浩偉(下逕稱其名)所犯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金訴字第1617號卷第212頁、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第98頁),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曾浩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曾浩偉及 鄭世榮 (另經本院判決有罪,目前上訴中)與 新井豐 (經本院通緝中)、 張鈞皓 (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與其餘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9、22所示之人頭帳戶,及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時間及方式,詐欺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寄送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寄送物品,寄至如附表二所示地點,而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如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人頭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34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詐騙如附表三編號1至34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34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34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三編號1至34所示匯入帳戶,後鄭世榮及曾浩偉一同行動,而於如附表四編號1至34所示提領時間及地點,分別將如附表四編號1至34所示提領金額領出後,再將該等款項全數交付與張鈞皓及新井豐,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以製造金流斷點。曾浩偉因上開提領行為,共取得提領金額之1%作為報酬。
二、本案犯罪證據,除應補充下列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一、附件二即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的記載:
(一)曾浩偉於112年3月3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金訴字第1617號卷第212、218頁、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二第98、104頁)。
(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9日儲字第1120008872號函及附件(見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一第213至232頁)。
(三)中國信託商業鋹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02957號函及附件(見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一第233至239頁)。
(四)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2年1月9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20100060號函及附件(見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一第241至243頁)。
(五)人頭帳戶 黃信程 之合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一第249至251頁)。
(六)提款熱點表【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320號卷第41頁、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114號卷(下稱偵字第23114號卷)第191頁】。
(七)曾浩偉衣著特徵照片2紙(見偵字第23114號卷第193至195頁)。
(八)同案被告鄭世榮(下逕稱其名)衣著特徵照片2紙(見偵字第23114號卷第197至199頁)。
二、論罪科刑:
(一)法條構成要件的說明: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①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②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③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行為人如有上開行為,即該當於洗錢行為,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處罰。依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之規定,刑法第339條之4是屬於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特定犯罪,先予敘明。本案曾浩偉擔任車手,將領得款項轉交與同案被告張鈞皓及新井豐(下均逕稱其名),該手法即是透過層轉方式使該等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遭到隱匿,且曾浩偉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將造成掩飾、隱匿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屬明知,猶仍執意為之,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之洗錢行為。
(二)罪名及罪數關係:
1、本案曾浩偉擔任車手的行為,是詐欺取財及洗錢的構成要件行為,而促成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完成詐欺取財及洗錢的犯行,足徵曾浩偉是基於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該詐欺取財犯罪之分工,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犯罪之結果,曾浩偉自應就其所參與犯行所生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曾浩偉於偵查中自承略以:當時是朋友 謝昇瀚 介紹我這個提款工作,並指示我將款項交給群組暱稱叫「日本」(按即新井豐,下逕稱「日本」),我提款時現場會固定有一個人叫「 阿皓 」(按即張鈞皓)負責把風,如果「日本」很忙,我就會把錢交給張鈞皓,有時候鄭世榮會跟我一起去提領款項等語【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1988號卷第373至374頁】,足認包含曾浩偉至少有3人以上共犯本案,且曾浩偉主觀上亦知悉此事,是核曾浩偉所為,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2、曾浩偉就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所示犯行,與鄭世榮、張鈞皓、新井豐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3、曾浩偉就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所示犯行,均分別是以一行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4、曾浩偉就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1至34所示犯行,分別侵害該等告訴人及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共計3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減輕: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想像競合犯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行為人犯罪行為侵害數法益皆成立犯罪,僅因法律規定從一重處斷科刑,而成為科刑一罪而已,自應對行為人所犯各罪均予適度評價,始能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法院於決定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作為裁量之準據,惟具體形成宣告刑時,亦應將輕罪之刑罰合併評價。基此,除非輕罪中最輕本刑有較重於重罪之最輕本刑,而應適用刑法第55條但書規定重罪科刑之封鎖作用,須以輕罪之最輕本刑形成處斷刑之情形以外,則輕罪之減輕其刑事由若未形成處斷刑之外部性界限,自得將之移入刑法第57條或第59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內,列為是否酌量從輕量刑之考量因子。是法院倘依刑法第57條規定裁量宣告刑輕重時,一併具體審酌輕罪部分之量刑事由,應認其評價即已完足,尚無過度評價或評價不足之偏失(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擔任車手坦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字第1671號卷第212、218頁),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但因在論罪上,必須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處斷,致使本案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然而依照上述判決的旨趣,本院仍會將之列為後述依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之考量因子。
(四)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下列事項:
1、犯罪動機:現今詐欺犯罪危害民眾甚鉅,為政府嚴加查緝,曾浩偉於本案擔任車手工作,所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人際間之信任關係,並且協助詐欺集團製造金流斷點,以企圖隱匿本案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應嚴予非難。
2、犯罪手段:曾浩偉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中之車手的工作,雖非集團核心角色,然其領款時間橫跨110年9月19日至110年9月26日,時間並非短暫,犯罪手段及情節非屬輕微。
3、犯罪所生的損害:曾浩偉上開行為,造成附表三及附表四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共計新臺幣(下同)230萬7,125元的損失(計算式:3萬9,952元+2萬9,986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1萬9,985元+4萬9,983元+4萬9,998元+2萬9,983元+15萬元+2萬1,039元+2萬1,082元+3萬6,981元+1萬128元+2萬1,998元+2萬5,012元+3萬元+9萬9,987元+2萬12元+4萬9,028元+1萬2,128元+9萬9,986元+4萬9,987元+3萬1,259元+4萬123元+2萬9,987元+4萬9,986元+1萬7,123元+4萬9,987元+4萬9,987元+4萬123元+4萬9,986元+5,039元+2萬9,985元+3萬123元+2萬9,985元+4萬9,989元+9萬8,958元+9萬9,999元+5萬101元+2萬9,985元+4萬9,989元+2萬4,983元+1萬9,985元+9,201元+9萬9,987元+1萬2,998元+9萬9,987元+2萬9,989元+2萬9,980元+2萬9,983元+9萬123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30萬7,125元),並造成附表二編號1所示告訴人損失2張金融卡,所造成的損害嚴重。
4、犯後態度:曾浩偉犯罪後於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所犯,已如前述,衡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的意旨,此部分犯後態度可作為從輕量刑之依據,然仍需一併考量曾浩偉僅與告訴人 周世華馬小婉莊鈞甯張瓊尹伍翎杉 達成和解,然就已到期而應履行之和解條件均未履行一節,業據曾浩偉自承在卷(見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二第99頁),且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共3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附卷可佐(見本院訴字第1689號卷一第167至168、207至208頁、本院金訴字第1617號卷第119至120、143頁及本院金訴字第1689號卷二第93頁),暨曾浩偉未能與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亦未取得其等原諒等情事而為整體犯後態度的評價。
5、其他:最後衡酌曾浩偉自承高中畢業的智識程度、之前從事餐廳副主廚的工作,未婚,無須扶養任何人之家庭及經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字第1617號卷第259頁)及基於不過度評價的考量,無庸一併宣告一般洗錢罪之輕罪「併科罰金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編號1至3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五)定應執行刑: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是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的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是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外,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犯行之反社會性、刑罰適應性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除依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外,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刑度能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以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秉此原則,考量曾浩偉所犯35罪均是在110年9月19日至110年9月26日間,行為及罪質大致相同,雖然在罪數理論上構成數罪,但實際上之犯意相同,爰就宣告之刑,綜衡卷存事證,審酌曾浩偉所犯數罪類型、次數及非難重複程度等情形,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曾浩偉於偵查中表示略為:本案取得的報酬為總提款之1%等語(見偵字第11988號卷第374頁),足認曾浩偉因本案擔任車手獲有犯罪所得共計為1萬2,700元【計算式:(1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2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6萬元+6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7,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6萬2,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3,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1%=1萬2,700元】,此部分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四、本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及第454條所製作之簡化判決,依法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附此敘明。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偵查及追加起訴,由檢察官林佳勳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伊媺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金融帳戶帳號帳戶所有人代稱1000-00000000000000 蔡秋蘭 蔡秋蘭郵局帳戶2000-00000000000000 蕭勝雄 蕭勝雄郵局帳戶3000-00000000000000 廖崇真 廖崇真郵局帳戶4000-000000000000 謝宥辰 謝宥辰華南帳戶5000-00000000000000 陳勁廷 陳勁廷郵局帳戶6000-000000000000陳勁廷陳勁廷中信帳戶7000-00000000000000吳嘉文吳嘉文郵局帳戶8000-00000000000000黃信程黃信程永豐帳戶9000-000000000000方瑜方瑜中信帳戶10000-00000000000000金婷怡金婷怡郵局帳戶11000-00000000000000鄭雅娟鄭雅娟郵局帳戶12000-00000000000000陳淑君陳淑君郵局帳戶13000-00000000000000陳惠美陳惠美郵局帳戶14000-00000000000000劉耘丞劉耘丞郵局帳戶15000-00000000000000呂詩晴呂詩晴郵局帳戶16000-0000000000000黃信程黃信程合庫帳戶17000-0000000000000020許雅汝許雅汝新光帳戶18000-000000000000林煒芯林煒芯中信帳戶19000-00000000000000陳亭亘陳亭亘郵局帳戶20000-00000000000000楊惠存楊惠存郵局帳戶21000-00000000000000黃敬傑黃敬傑郵局帳戶22000-00000000000000鍾思吟鍾思吟郵局帳戶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寄送時間寄送物品寄送地點1楊惠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中玉」,向其謊稱略以:如果需要應徵家庭代工的工作,需要先進送金融帳戶的金融卡方便其等手續操作云云,致楊惠存陷於錯誤,而聽從指示於右列時間寄送右列物品。110年9月24日0時9分許楊惠存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黃敬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B1附表三: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欺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馬小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19日18時03分許,撥打電話予馬小婉,佯充瑪利亞基金會人員,向其謊稱略以:之前捐款系統更新,誤設約定扣款,需其協助取消約定扣款云云,致馬小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19日19時8分許3萬9,952元蔡秋蘭郵局帳戶110年9月19日19時51分許2萬9,986元2高靖雅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0日15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高靖雅,佯充CACO服飾網站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該服飾扣款作業發生錯誤,需要協助處理云云,致高靖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0日16時40分許、16時42分許4萬9,985元4萬9,985元蕭勝雄郵局帳戶110年9月20日17時06分許1萬9,985元3陳柏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0日17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柏欣,佯充購物網站蝦皮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蝦皮購物誤傳資料與銀行,需要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陳柏欣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0日18時22分許4萬9,983元廖崇真郵局帳戶110年9月20日18時30分許4萬9,998元110年9月20日19時12分許2萬9,983元4鄭金嬌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3日9時許,撥打電話予鄭金嬌,佯充鄭金嬌之胞弟鄭雲旺,向其謊稱略以:因鄭金嬌之子許志軍不好意思向鄭金嬌借款,遂委託鄭雲旺替許志軍借款云云,致鄭金嬌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3日11時14分許15萬元謝宥辰華南帳戶5蘇欣柔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5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蘇欣柔,佯充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超商人員操作錯誤,需要到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蘇欣柔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1時52分許2萬1,039元陳勁廷郵局帳戶6藍玉梅(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藍玉梅,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為系統錯誤導致虛增匯款,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致藍玉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2時14分許2萬1,082元陳勁廷中信帳戶7陳郁雯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1時19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郁雯,佯充購物網站蝦皮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人員操作失誤等至升級成會員,需協助作業程取消云云,致陳郁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2時24分許3萬6,981元8歐俊杰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2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歐俊杰,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捐款總額提高,需協助取消云云,致歐俊杰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2時46分許1萬128元110年9月24日22時43分許2萬1,998元吳嘉文郵局帳戶9游書銘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書銘,佯充東森購物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訂單增加,需協助處理取消云云,致游書銘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22時37分許2萬5,012元10莊鈞甯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2日18時36分許,撥打電話予莊鈞甯,佯充為莊鈞甯之友人鄭俊麟,向其謊稱略以:因資金週轉不靈需要借款云云,致莊鈞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4日14時41分許3萬元黃信程永豐帳戶11陳怡芳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2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怡芳,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捐款總額提高,需協助取消云云,致陳怡芳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21時55分許、21時56分許9萬9,987元2萬12元方瑜中信帳戶110年9月25日23時43分許4萬9,028元110年9月26日00時33分許1萬2,128元12張瓊尹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張瓊尹,佯充購物網站蝦皮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VIP,每月會固定購款,需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張瓊尹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8時16分許9萬9,986元金婷怡郵局帳戶13邱俊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4日21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邱俊皓,佯充購物網站LIFE8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高級會員,每月會固定扣款,需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邱俊皓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8時10分許4萬9,987元14紀榮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紀榮春,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紀榮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3萬1,259元鄭雅娟郵局帳戶15蔡筱琪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25分許,撥打電話予蔡筱琪,佯充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蔡筱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31分許4萬123元陳淑君郵局帳戶16許致民(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許致民,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多扣款項,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許致民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29分許2萬9,987元110年9月25日15時17分許4萬9,986元鄭雅娟郵局帳戶110年9月25日15時32分許1萬7,123元17杜陳聖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24分許,撥打電話予杜陳聖,佯充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杜陳聖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53分許4萬9,987元110年9月25日16時04分許4萬9,987元陳惠美郵局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08分許4萬5,123元18廖子婷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廖子婷,佯充熊媽媽買菜網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廖子婷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58分許4萬9,986元陳惠美郵局帳戶110年9月25日16時00分許5,039元19陳欣余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欣余,佯充小三美日拍賣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高級會員,每月會固定扣款,需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陳欣余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55分許2萬9,985元劉耘丞郵局帳戶20韓蕙嬪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韓蕙嬪,佯充臉書購物賣家,向其謊稱略以:誤以為其要成為批發商而設定錯誤,需要其向銀行取消解除設定云云,致韓蕙嬪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59分許3萬123元21許茹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許茹盈,佯充購物網站蝦皮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為管理員疏忽導致多購入其他商品,需要協助解除云云,致許茹盈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2萬9,985元22林采蓁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5時56分許,撥打電話予林采蓁,佯充米斯特國際有限公司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高級會員,需繳納會費,需要協助取消設定云云,致林采蓁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7時01分許4萬9,989元呂詩晴郵局帳戶23蔡佳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6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蔡佳衛,佯充購物網站LIFE8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系統錯誤導致遭登記為企業用戶,將導致連續消費20個月,須解除企業用戶的設定云云,致蔡佳衛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7時13分許9萬8,958元24周世華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3時45許,撥打電話予周世華,佯充購物網站LIFE8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網路購物帳戶出錯,通知信用卡公司停止交易,需協助處理云云,致周世華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4時47分許9萬9,999元黃信程合庫帳戶110年9月25日14時49分許5萬101元25蔡依韓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6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蔡依韓,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蔡依韓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7時19分許2萬9,985元許雅汝新光帳戶26游怡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游怡娗,佯充購物網站蝦皮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為管理員疏忽導致變成蝦皮會員,需要協助解除云云,致游怡娗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4時43分許4萬9,989元林煒芯中信帳戶27蔡坊宥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5時06許,撥打電話予蔡坊宥,佯充勝慶批發商之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於臉書購入貼身衣物,設定錯誤成10筆訂單,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蔡坊宥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26分許2萬4,983元28李博軒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5日14時57許,撥打電話予李博軒,佯充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先前購入手機保護殼,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設定為批發商,多訂購20份,需協助取消云云,致李博軒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5日15時33分許1萬9,985元110年9月25日15時35分許9,201元29鄭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鄭如,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鄭如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8時24分許9萬9,987元陳亭亘郵局帳戶30趙佑茗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7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趙佑茗,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捐款金額被提高,需協助取消云云,致趙佑茗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7時44分許1萬2,998元楊惠存郵局帳戶31劉希哲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6時22分許,撥打電話予劉希哲,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劉希哲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7時20分許9萬9,987元楊惠存郵局帳戶110年9月26日17時48分許2萬9,989元110年9月26日18時57分許2萬9,980元黃敬傑郵局帳戶32童騰毅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8時17分許,撥打電話予童騰毅,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設定錯誤導致設定為每月扣款,需協助取消云云,致童騰毅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9時19分許2萬9,983元33張登喬(未提告)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26日19時01分許,撥打電話予張登喬,佯充基督教芥菜種會客服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捐款金額設定錯誤,需協助變更云云,致張登喬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26日19時33分許9萬123元34伍翎杉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110年9月1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伍翎杉,佯充瑪利亞基金會人員,向其謊稱略以:因捐款金額設定錯誤,需協助變更云云,致伍翎杉陷於錯誤,聽從指示而匯款。110年9月19日18時10分許2萬9,985元鍾思吟郵局帳戶110年9月19日19時01分許2萬9,985元蔡秋蘭郵局帳戶附表四: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提領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1馬小婉110年9月19日19時8分許3萬9,952元曾浩偉110年9月19日19時8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全家板民店)1萬元110年9月19日19時11分許、19時1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新板分行)2萬元1萬9,000元110年9月19日19時51分許2萬9,986元曾浩偉110年9月19日19時52分許、19時53分許2萬元、2萬元2高靖雅110年9月20日16時40分許、16時42分許4萬9,985元4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6時48分許、16時4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郵局永和中山路)6萬元、4萬元110年9月20日17時06分許1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7時0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雙和分行)2萬元3陳柏欣110年9月20日18時22分許4萬9,983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8時27分許、18時27分許、18時2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比漾廣場)2萬元、2萬元、9,000元110年9月20日18時30分許4萬9,998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8時34分許同上2萬元110年9月20日18時34分許、18時3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比漾廣場)2萬元、1萬元110年9月20日19時12分許2萬9,983元曾浩偉110年9月20日19時15分許、19時16分許2萬元、1萬元4鄭金嬌110年9月23日11時14分許15萬元鄭世榮110年9月23日12時29分許至12時3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比漾廣場)2萬元(共5筆)5蘇欣柔110年9月24日21時52分許2萬1,039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1時56分許至21時57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7-11仁寶店)2萬元、1,000元6藍玉梅110年9月24日22時14分許2萬1,082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18分許同上2萬1,000元7陳郁雯110年9月24日22時24分許3萬6,981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31分許同上3萬7,000元8歐俊杰110年9月24日22時46分許1萬128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51分許同上1萬元110年9月24日22時43分許2萬1,998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43分許、22時44分許、22時45分許同上5,000元、2萬元、2,000元9游書銘110年9月24日22時37分許2萬5,012元鄭世榮110年9月24日22時42分許同上2萬元10莊鈞甯110年9月24日14時41分許3萬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00時8分許至00時9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雙和分行)2萬元、2萬元11陳怡芳110年9月25日21時55分許、21時56分許9萬9,987元2萬12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22時02分許新北市○○區○○路0號(7-11保生店)12萬元110年9月25日23時43分許4萬9,028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00時0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環永店)4萬9,000元110年9月26日00時33分許1萬2,128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00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全家新仁店)1萬2,000元12張瓊尹110年9月25日18時16分許9萬9,986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8時22分許、18時24分許、18時25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三重忠孝路郵局)6萬元、6萬元、3萬元13邱俊皓110年9月25日18時10分許4萬9,987元14紀榮春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3萬1,259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5時13分許、15時14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萬元、1萬1,005元15蔡筱琪110年9月25日15時31分許4萬123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5時47分許、15時50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三重忠孝路郵局)6萬元、2萬元16許致民110年9月25日15時29分許2萬9,987元110年9月25日15時17分許4萬9,986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5時21分許至15時2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萬元、2萬元、1萬元110年9月25日15時32分許1萬7,123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5時51分許至15時53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正義分行)2萬元、2萬元、2萬元、7,000元17杜陳聖110年9月25日15時53分許4萬9,987元110年9月25日16時04分許4萬9,987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6時09分許至16時11分許同上2萬元(共3筆)110年9月25日16時08分許4萬123元18廖子婷110年9月25日15時58分許4萬9,986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6時17分許、16時18分許新北市○○區○○路○段0○0號(三重忠孝路郵局)6萬元、3萬元30000110年9月25日16時00分許5,039元19陳欣余110年9月25日15時55分許2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6時00分許、16時01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永豐銀行正義分行)2萬元(共3筆)20韓蕙嬪110年9月25日15時59分許3萬123元21許茹盈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2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6時02分許同上2萬元、2萬元22林采蓁110年9月25日17時01分許4萬9,989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7時01分許、17時01分許同上2萬元、2萬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7時0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三重忠孝路郵局)1萬元23蔡佳衛110年9月25日17時13分許9萬8,958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7時25分許、17時26分許同上6萬元、3萬9,000元24周世華110年9月25日14時47分許9萬9,999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5時04分許至15時08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台北富邦三重分行)2萬元(共7筆)、1萬元110年9月25日14時49分許5萬101元25蔡依韓110年9月25日17時19分許2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7時29分許至17時30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7-11正陽店)2萬元、1萬元26游怡娗110年9月25日14時43分許4萬9,989元鄭世榮110年9月25日15時17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11健華店)5萬元27蔡坊宥110年9月25日15時26分許2萬4,983元曾浩偉110年9月25日15時45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7-11正陽店)6萬2,000元28李博軒110年9月25日15時33分許1萬9,985元110年9月25日15時35分許9,201元29鄭如110年9月26日18時24分許9萬9,987元曾浩偉1110年9月26日18時33分許至18時36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台中商銀新莊分行)2萬元(共5筆)30趙佑茗110年9月26日17時44分許1萬2,998元曾浩偉110年9月26日17時52分許1萬3,000元31劉希哲110年9月26日17時20分許9萬9,987元曾浩偉110年9月26日17時25分許至17時28分許2萬元(共5筆)110年9月26日17時48分許2萬9,989元曾浩偉110年9月26日18時24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台中商銀新莊分行)2萬元、1萬元110年9月26日18時57分許2萬9,980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19時00分許、19至01分許同上2萬元、9,000元32童騰毅110年9月26日19時19分許2萬9,983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19時24分許同上2萬元、1萬元33張登喬110年9月26日19時33分許9萬123元鄭世榮110年9月26日19時39分許至19時42分許同上2萬元(共4筆)、1萬1,000元34伍翎杉110年9月19日18時10分許2萬9,985元曾浩偉110年9月19日18時14分許新北市○○區○○路000號2萬元110年9月19日18時15分許1萬元110年9月19日19時01分許2萬9,985元110年9月19日19時07分許新北市○○區○○街00號2萬元110年9月19日19時08分許1萬元110年9月19日19時11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萬元110年9月19日19時14分許1萬元附表五:
編號犯罪事實受損金額(新臺幣)罪名及宣告刑1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6萬9,938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11萬9,955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12萬9,964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4附表三、附表四編號415萬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5附表三、附表四編號52萬1,039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6附表三、附表四編號62萬1,082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7附表三、附表四編號73萬6,981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8附表三、附表四編號83萬2,126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9附表三、附表四編號92萬5,012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03萬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11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118萬1,155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12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29萬9,986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34萬9,987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4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43萬1,259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15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54萬123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6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69萬7,096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17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714萬5,097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18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85萬5,025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19附表三、附表四編號192萬9,985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0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03萬123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1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12萬9,985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2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24萬9,989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39萬8,958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24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415萬100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25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52萬9,985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26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64萬9,989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7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72萬4,983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28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82萬9,186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29附表三、附表四編號299萬9,987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30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01萬2,998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31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115萬9,956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32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22萬9,983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33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39萬123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34附表三、附表四編號345萬9,970元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35附表二編號1金融卡2張曾浩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附件一: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164號第36304號
被告曾浩偉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4172號、111年度偵字第9256號、第10957號提起公訴及111年度偵字第23320號追加起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043號(慶股)審理中之案件,為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宜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浩偉與鄭世榮(所涉詐欺等罪嫌,業經起訴、追加起訴)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而於民國110年9月19日致電向伍翎杉佯稱:係瑪利亞基金會人員,之前捐款系統更新,誤設約定扣款,需伍翎杉協助取消約定扣款云云,致伍翎杉陷於錯誤,依照指示操作ATM,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存入附表一所示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嗣由曾浩偉、鄭世榮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提領款項後,轉交由集團其他成員收取,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伍翎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曾浩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其依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各該人頭帳戶金融卡提款後,將款項交與該成員,其則獲取所提領款項金額1%作為報酬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伍翎杉於警詢時之證述其於上開時間,經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存入現金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3告訴人伍翎杉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其於上開時間,經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存入現金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4附表一、二所示收款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上開犯罪事實。5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上開犯罪事實。6本署110年度偵字第44172號、111年度偵字第9256號、第10957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23320號追加起訴書各1份被告與鄭世榮共同以上開方式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鄭世榮就告訴人伍翎杉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於該案亦坦承其係與鄭世榮一同前往提款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又一人犯數罪者、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與本案被告共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嫌(詐欺告訴人伍翎杉部分)之鄭世榮,其所涉部分業經本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3320號案件追加起訴,與其先前經起訴之110年度偵字第44172號、111年度偵字第9256號及第10957號等案件,均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慶股)審理中,有上開起訴書、追加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鄭世榮上開經追加起訴案件,與本案被告所涉犯行,屬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數人共犯數罪之情形,乃相牽連案件,為期訴訟之便捷,節省司法資源,爰就被告上揭犯罪事實追加起訴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檢察官陳欣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律均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匯款、存入款項時間金額(新臺幣)收款人頭帳戶1110年9月19日18:10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2110年9月19日19:01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收款人頭帳戶提領時間(均為110年9月19日)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車手及款項交付對象000-0000000000000018:14:42(本署111年度偵字第23320號被告鄭世榮:追加起訴)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由曾浩偉騎車搭載鄭世榮一同前往,曾浩偉持金融卡提領,再將金融卡及領得款項交給張鈞皓,曾浩偉則抽取提領金額之1%作為報酬。18:15:3110,005元000-0000000000000019:07:44新北市○○區○○街00號20,005元曾浩偉持金融卡提領,再將金融卡及領得款項交給張鈞皓,曾浩偉則抽取提領金額之1%作為報酬。19:08:3910,005元19:11:28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5元19:14:4019,005元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1988號第17618號第23114號第36304號
被告鄭世榮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敦品中學感化教育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浩偉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民)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世榮、曾浩偉與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頭帳戶,並於民國110年9月20日至同年月26日,致電向附表一所示馬小婉等人施用附表一所示詐術,致各該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或轉帳附表一所示款項至各該人頭帳戶內,嗣由曾浩偉、鄭世榮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轉交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收取,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鄭世榮、曾浩偉則各獲有所提領款項金額1%之報酬。
二、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0年9月13日某時許,於臉書社團中佯稱徵求家庭代工,需要應徵者寄送銀行帳戶金融卡云云,使楊惠存陷於錯誤,於110年9月24日0時9分許,依指示將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其子黃敬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連同密碼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B1,經該詐欺集團成員領取後,以如附表一編號30至33所示詐術,詐騙如附表一編號30至33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30至33所示時間,匯款至楊惠存、黃敬傑上開帳戶內,再由鄭世榮、曾浩偉依指示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出款項。
三、案經馬小婉、高靖雅、陳柏欣、鄭金嬌、蘇欣柔、陳郁雯、歐俊杰、游書銘、莊鈞甯、陳怡芳、張瓊尹、邱俊皓、杜陳聖、紀榮春、許茹盈、韓蕙嬪、陳欣余、林采蓁、蔡佳衛、廖子婷、周世華、蔡依韓、李博軒、蔡坊宥、游怡娗、楊惠存、鄭如珉、劉希哲、趙佑茗、童騰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永和分局、三重分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鄭世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其與被告曾浩偉均擔任車手,依照集團其他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轉交其他成員,其則收取所領款項之1%為報酬之事實。2被告曾浩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其與被告鄭世榮均擔任車手,依照集團其他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轉交其他成員,其則收取所領款項之1%為報酬之事實。3證人即告訴人馬小婉、高靖雅、陳柏欣、鄭金嬌、蘇欣柔、陳郁雯、歐俊杰、游書銘、莊鈞甯、陳怡芳、張瓊尹、邱俊皓、杜陳聖、紀榮春、許茹盈、韓蕙嬪、陳欣余、林采蓁、蔡佳衛、廖子婷、周世華、蔡依韓、李博軒、蔡坊宥、游怡娗、鄭如珉、劉希哲、趙佑茗、張登喬、童騰毅、被害人藍玉梅、許致民、蔡筱琪、張登喬於警詢時之證述其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經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轉帳現金至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4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匯款回條聯、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其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經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及轉帳現金至附表一、二所示人頭帳戶之事實。5證人即告訴人楊惠存於警詢時之證述、7-11貨態查詢系統、繳款證明單(賣貨便寄件)、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其誤信詐欺集團在臉書社團所發布之求職訊息,而於110年9月24日0時9分許,依指示將其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其子黃敬傑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連同密碼寄送至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B1之事實。6附表一、二所示各人頭帳戶之交易明細上開犯罪事實。7被告鄭世榮、曾浩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鄭世榮、曾浩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等罪嫌。被告2人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2人所犯數加重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檢察官陳欣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律均附錄本案參考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施用詐術被害人匯款或轉帳時間(均為110年)、金額(新臺幣)收款人頭帳戶1馬小婉(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19日19:08、39952元9月19日19:51、29986元000-000000000000002高靖雅(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0日16:40、49985元9月20日16:42、49985元9月20日17:06、19985元000-000000000000003陳柏欣(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0日18:21、49983元9月20日18:30、49998元9月20日19:12、29983元000-000000000000004鄭金嬌(有提告)假冒親友需借錢9月23日11:02、150000元000-0000000000005蘇欣柔(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1:52、21039元000-000000000000006藍玉梅(未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2:14、21082元000-0000000000007陳郁雯(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2:25、36996元000-0000000000008歐俊杰(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2:43、21998元9月24日22:46、10128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9游書銘(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4日22:37、25012元000-0000000000000010莊鈞甯(有提告)假冒親友需借錢9月24日14:41、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11陳怡芳(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21:55、99987元9月25日21:56、20012元9月25日23:43、49028元9月26日00:33、12128元000-00000000000012張瓊尹(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8:16、99986元000-0000000000000013邱俊皓(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8:10、49987元000-0000000000000014許致民(未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17、50001元9月25日15:29、29987元9月25日15:32、17138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5蔡筱琪(未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31、40123元000-0000000000000016杜陳聖(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33、49987元9月25日16:04、49987元9月25日16:08、45123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7紀榮春(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02、31259元000-0000000000000018許茹盈(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6:02、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19韓蕙嬪(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59、30123元000-0000000000000020陳欣余(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55、29985元000-0000000000000021林采蓁(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7:01、49989元000-0000000000000022蔡佳衛(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7:15、99989元000-0000000000000023廖子婷(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58、50001元9月25日16:00、5054元000-0000000000000024周世華(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4:48、99999元9月25日14:49、50101元000-000000000000025蔡依韓(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7:19、3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26李博軒(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33、19985元9月25日15:34、9201元000-00000000000027蔡坊宥(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5:26、24983元000-00000000000028游怡娗(有提告)網購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5日14:43、49989元000-00000000000029鄭如珉(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8:24、99987元000-0000000000000030劉希哲(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7:20、99987元9月26日17:49、29989元9月26日18:57、2998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1趙佑茗(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7:44、12998元000-0000000000000032張登喬(未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9:33、90123元000-0000000000000033童騰毅(有提告)捐款有錯誤設定須取消9月26日19:18、29983元000-00000000000000附表二:
人頭帳戶被害人提領時間(均為110年)提領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提領車手、把風000-00000000000000馬小婉9月19日19:08至19:14新北市○○區○○街00號、中山路1段141號10005元、20005元、19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高靖雅9月20日17:09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陳柏欣9月20日18:27至18:3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B120005元、20005元、9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鄭世榮、曾浩偉000-000000000000鄭金嬌9月23日12:29至12:3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B1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鄭世榮、「強尼」000-00000000000000蘇欣柔9月24日21:56至21:57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藍玉梅陳郁雯歐俊杰9月24日22:00至22:51新北市○○區○○路000號45000元、21000元、37000元、10000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歐俊杰游書銘9月24日22:42至22:45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5005元、20005元、2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莊鈞甯9月25日00:08至00:14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保生路22巷2號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陳怡芳9月25日22:02至9月26日00:45新北市○○區○○路0號、環河西路2段231號、仁愛路352巷94號120000元、49000元、12000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張瓊尹邱俊皓9月25日18:22至18:25新北市○○區○○路0段0○0號60000元、60000元、30000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許致民杜陳聖紀榮春9月25日15:13至15:53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正義北路343號1樓20005元、11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7005元鄭世榮、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許致民蔡筱琪9月25日15:01至16:03新北市○○區○○○街000號、忠孝路1段6之2號、正義北路343號1樓20005元、20005元、19005元、60000元、20000元、5005元、5005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杜陳聖廖子婷9月25日16:09至16:18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忠孝路1段6之2號20005元、20005元、20005元、60000元、30000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許茹盈韓蕙嬪陳欣余9月25日16:00至16:09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林采蓁蔡佳衛9月25日17:01至17:27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忠孝路1段6之2號20005元、20005元、10005元、60000元、39000元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周世華9月25日15:04至15:08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0蔡依韓9月25日17:29至17:30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李博軒蔡坊宥游怡娗9月25日15:16至15:45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正義北路388號50000元、62000元曾浩偉000-00000000000000鄭如珉9月26日18:33至18:37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9005元曾浩偉、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劉希哲趙佑茗9月26日18:24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10005元曾浩偉、鄭世榮000-00000000000000劉希哲張登喬童騰毅9月26日19:00至19:42新北市○○區○○路000號20005元、9005元、20005元、1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11005元鄭世榮、曾浩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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