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抗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05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重學 上列抗告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
6月22日延長羈押裁定(109年度易字第10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陳重學因竊盜案件,前經原審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3日內犯下3起竊盜犯行,其前亦有多次竊盜前科,可認其遇經濟問題常以非法方式應對,故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自民國10
9年3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
9年6月18日依法訊問被告,其前開加重竊盜犯行,雖經原審於109年5月29日以109年度易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7月,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在案,有判決書附卷可稽,刑度非輕,亦尚未確定,而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甫經宣判罪刑,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依被告先前所述生活狀況、犯罪動機、本案犯罪情節、另有加重竊盜案件分別於偵審程序繫屬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3432號起訴書在卷可佐,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為保全被告以執行或進行上訴審之審判,及預防於上訴期間再為同一犯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經核原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本件被告係自首犯罪,並坦承犯行,應無再犯之虞,又被告之母親領有殘障手冊,被告臨時被收押,家中一切人、事、物,均未及處理,故請給予被告一次機會以照顧老母親,及安排家中一切事務,並撤銷延長押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