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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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姜天壽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天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天壽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姜天壽於105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67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收容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綜合研判表、受刑人假釋審查警察機關意見調查表、被害人基本資料調查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個案輔導記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Static-99andRRASOR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性侵害受刑人篩選評估會議紀錄、受刑人身心治療評估會議紀錄、收容人切結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67號判決欄所載之A女。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