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聲請人 林瑄蕾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2月23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更生,經於112年5月16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書記官張韶安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9+
1)×10×43=4,300。
二、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所載,顯示其曾參與前置協商,並因毀諾而於105年4月11日結案,請說明雙方協商之方案為何?聲請人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其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舉證說明之。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1,548,061元,但查聲請人年僅44歲(68年生),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21年工作職涯,且近2年其持續有於職場工作之紀錄,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致須藉由消債條例之程序清理債務?
四、請陳報聲請人任職於「慶格實業有限公司」之職務及工作內容為何?另佐以薪資單或薪資轉帳紀錄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民國112年2月起至陳報月止,各個月之薪資收入數額。
五、請陳報聲請人父親林○居、母親林○○嬌之近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另渠等否領有身障補助、老年年金等?如是,每月可領得之項目及數額分別為何?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並說明其平均每月繳交保費之數額,以及其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
七、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