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29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陳巧姿

被告 李文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四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