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469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 林賴秀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尚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3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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