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簡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簡字第443號

原告 顏永勲

顏孝穎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春輝 律師

被告 陳顏秀玉

訴訟代理人 陳金助

被告 顏政吉

顏正忠

顏政實

顏文

顏文基

顏文信

顏嘉葆

顏嘉祥

顏志展

顏志騰

顏健勇

顏尚軒 (即 顏木炎 之繼承人)

顏心驊 (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首妮 (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永茂 (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素蘭 (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永昌 (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素閔 (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永盛 (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秋富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及

下一人法定代

理人 顏永林 (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被告 顏陳珠 (即顏木炎之繼承人)

顏蔚森 (即 顏秀清顏順發顏境鍊顏璟耀陳顏雪梨曾柔熏 等六人之承當訴訟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顏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清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