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丙○○○
號甲○○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周美玲行準備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三項規定調查證據,兼試行和解或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周建興
法官鄭銘仁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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