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17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1719號聲請人 廖孝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389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經裁判終結後,復對於再審裁定聲請再審者,係另一聲請再審事件,須另行依法徵收裁判費,附此敍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黃本仁法官鄭忠仁法官吳東都法官曹瑞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