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03號原告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特別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