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0號原告 何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妍瑾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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