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即被告 張震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訴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5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五○號案件於民國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詳閱本案之法律程序與申報相關資料以益案件真相之審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張震宇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0號案件於民國110年3月3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於期間內為之,且已敘明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無法令排除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前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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