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87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2872號

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郭俊良

詹凱傑

被告 林助信 律師即 黃擇文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擇文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29382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管理被繼承人黃擇文之遺產範圍內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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