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勞簡調字第2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9月21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4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10
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原告函一件在卷可稽,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