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3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8月,送監執行,於96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5月19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