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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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5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榮慶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有勾串證人之虞,經本院執行羈押,現證人已調查完畢,前項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0元之保證書或證金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心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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