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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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原告乙○○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3號就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2414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
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陳芸珮書記官陳玉娥調解委員林振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林振福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於民國98年6月16日前,
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受款戶名: 詹旻洋 ;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玉娥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