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佳幸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8,46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