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01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之記載。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